信仰小学堂 文之森

怎么样才算“强奸”?

砂拉越“手指插私处,不属强奸”案,你们基督教团体怎么看?

背景砂拉越一名六旬退休公务员被控性侵未成年少女成孕上诉得直,无罪释放,令社会大表震惊。辩护律师指上诉人以沾有精液的手指,插入受害者私处,并非以生殖器官进行性交,不符合强奸定义

首先,我深信,众基督徒都为这个案感到悲痛,也为着上诉庭的三司一致决定“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私处,并非以生殖器官进行性交,不符合强奸定义”,而判布央(Bunya Jalong)上诉得直,当庭无罪释放,而深感担忧,这判决将在民间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信息。

基督教圣经非常看重性伦理。针对强奸课题,圣经第一次提到的个案是在创世记第34章。这一章的记载显示,在古代近东,强奸是获取婚约的手段之一。当时,迦南中部山地的希未人示剑,喜爱雅各的女儿底拿(Dinah),便在底拿外出时强奸玷污她,然后向雅各提亲,要娶底拿为妻。这种状况在近东社会似乎蛮严重,因此亚述和赫人都立法要保护女性,摩西律法也不例外。出埃及记22章16-17节和申命记22章25-29节就是在这一种背景和关怀之下写的。前者说:“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,与她行淫,他总要交出聘礼,娶她为妻。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,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,交出钱来。”后者说:“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,强与她行淫,只要将那男子治死。但不可办女子,她本没有该死的罪…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,抓住她与她行淫,被人看见,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,因他玷污了这女子,就要娶她为妻,终身不可休她。” 

后来,降世为人的主耶稣基督更严格的指出,“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,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!”(抹太福音5章28节)

因此,我的心得是,基督教视强奸为“在淫念中,强与人同寝行淫,侵犯玷污人”(with lust, forces or seizes a person and lies with her/him, violating her/him)。这样看来,不管男性是以其生殖器官插入受害者私处,或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阴道,或是用任何物件(如木棍)插进受害者私处,甚至是其他部位(如肛门与口腔),他在性意识和意图之下做出的这些事,都侵犯玷污了对方,这就是“强奸”。当然,主耶稣基督警告我们,人在思想的层面就应该要对付一切邪淫的念头了;在那隐密的心思空间里,我们就不可思淫欲“强与人同寝行淫,侵犯玷污人”!难怪,基于主耶稣的教导,使徒保罗会说:“爱是不作害羞的事,不求自己的益处…不喜欢不义”(哥林多前书13章5-6节)。

卫理公会社会准则87.5条款说:“我们明暸家长或监护人,以及普罗大众,对儿童都有特别的义务。我们不能剥夺儿童的教育、食物、居所、衣着、保健、健康、情绪和宗教。他们应当得着保护,免受经济、身体、情绪,以及性各方面的剥削和虐待。”

为此,身为一位基督徒,站在我的信仰和教会准则的亮光下,我呼求那由上苍所立的马来西亚政府严肃再思和扩大强奸的定义,使儿童性侵施暴者被公义地惩治,能悔改归正学义,也使受害者不受进一步的伤害,更使儿童与弱势群体获得全面的保护。圣经宣告:“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,乃是叫作恶的惧怕…因为他[作官]是上帝的用人,是与你有益的。你若作恶,却当惧怕,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。他是上帝的用人,是伸冤的,刑罚那作恶的。”(罗马书13章3节)

文章来源:刘世尧《阿尧面子说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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